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团体全称为烟台开发区焊接协会(英文名称YANTAI WELDING ASSOCIATION 缩写:YTW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烟台开发区焊接协会是由烟台市及周边从事焊接、切割器材生产与营销单位和焊接技术应用、科研、教学、赛事组织和培训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开拓、服务”为宗旨,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开展产学研对接和专业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保护知识产权、培育焊接高技能人才,促进烟台市焊接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烟台市焊接技术整体发展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开发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是:烟台市。协会住所:烟台开发区黄河路付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全行业基础资料与有关市场需求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分析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提供和发布与焊接行业有关的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对企业存在的关键技术、企业技术改造、生产组织、经营管理等问题组织研究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三)开展焊接技术人员、焊工、焊接检验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竞技活动,提高企业焊接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相关证书考核。
(四)开展焊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科研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焊接、切割器材及辅机具的生产使用和考核。
(六)组织行业专业化生产与协作,推广横向经济联系,促进焊接生产所需关键设备、测试仪表、材料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七)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并按章共同遵守。
(八)与国内外对口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展销、展示等多种形式活动,沟通产销渠道,促进国内外的交流和商贸活动。
(十)维护会员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与焊接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从事焊接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与焊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教育机构等均可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焊接工作且具有焊接证书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提交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工作例会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家顾问团队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顾问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会长工作;
(二)配合会长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出席理事会会议;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出席理事会会议;
(五)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专家顾问团行使以下权利
(一)专家顾问团协助会长执行本会章程。
(二)专家顾问团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专家顾问团针对焊接行业情况对本协会做前瞻性论证,技术革新,引导协会引领行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研究决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 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